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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7-04-19 10:48:51 作者:余洋 点击次数: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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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良好校风,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和管理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协调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由品德行为、学业成绩和文体表现三个单项构成,每个单项分为若干部分。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先以德、智、体各按百分制计,然后按其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30%、60%、10%)计算总分。每学期先分班评出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然后再按同一专业年级排定名次,作为评优及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各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作为毕业就业推荐、专升本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品德行为测评

第四条  品德行为测评分由基本分、加分、扣分构成,其中基本分80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计算公式为:品德行为测评分=基本分+加分-扣分

第五条 品德行为测评的加分包括以下几项:

(一)担任校、系、班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的,按以下等级加分:

A

16分)

30%

6

良40%

5

合格30%

3

不合格

0

B

14分)

30%

4

良40%

3

合格30%

1

不合格

0

A

15分)

30%

5

良40%

4

合格30%

2

不合格

0

B

13分)

30%

3

良40%

2

合格30%

1

不合格

0

14分)

30%

4

良40%

3

合格30%

1

不合格

0

   1、注:A类:指学校、二级学院、系级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干部。

          B类:指学校、二级学院、系级干事、成员、各社团负责人、寝室长。

   2、 学生干部加分原则:

    ①鼓励学生干部申请不加分;

   ②学生干部加分要根据任职期限、工作表现情况确定加分额度,同时担任多项工作则只计加分最高的一项。

(二) 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写出调查报告上交者加1分,获奖者另加1分。

(三) 参加假期“三下乡”活动的每人次加1分;受校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每人次加2级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每人次加4;受省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每人次加8分。

(四) 有为集体服务(如义务劳动、义务献血、参加志愿者协会等服务性活动)受系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每人次加1分;受校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每人次加2;受市级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每人次加4分;受省级以上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每人次加8分。

(五) 见义勇为、检举或制止不良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实材料的,受系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每人次加1分;受校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每人次加2;受市级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每人次加4分;受省级以上通报表扬或奖励的,每人次加8分。

(六) 凡获得文明宿舍称号者,二级学院、系级每人加2分,校级每人加3凡获得文明教室称号者,二级学院、系级每人加1分,校级每人加2

   (七) 参加政治思想类各种比赛获奖者,二级学院、系级1分,校级加2分,市级加3分,省级加5分。

  (八) 全勤(含所有教学、实习、活动、集会、升旗仪式、晚自习、晚就寝)每月3(上课有请假者不能算全勤,但公假除外,迟到早退者不算全勤)。

(九)对班集体有突出贡献者(学生干部除外)和在宿舍文明建设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酌情加1~3分。

  第六条 扣分包括以下几项:

   (一)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二) 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班会、集会、公益劳动或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3分。

(三)违反校规者,按以下标准给予扣分:

项目

通报批评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二级学院、系部

减分

2

5

10

20

30

40

50

   () 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申请或享受资助政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扣10分,借款不按期还贷款按相关规定处理。

   () 宿舍卫生检查不及格者,该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2分。

()旷课(含自习、实习、实验)者,每旷课一节扣3,迟到、早退(含自习、实习、实验及各种集会)一次扣1分,因病因事办理了正规手续的请假者,不扣分,但不计全勤。

(七)有故意妨碍学生干部工作行为,每次扣5分,有不尊敬教职员工行为,每次扣10分。

(八)穿背心、拖鞋、衣冠不整、仪容仪表不符合学生身份进入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实习场地等公共场所,每人次扣2分。

(九)在教室、宿舍或公共场所起哄、喝倒彩者每人次扣3分。

(十)故意损坏公物,乱撕布告;乱涂乱画、乱贴广告者,每人次扣3分。

(十一)在教室、寝室、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杂物,乱吐痰、乱泼水者,每人次扣3分。

(十二)各种文体竞赛中不尊重、不服从裁判的每人次扣3分,起哄制造事端的扣责任人10分,不服从仲裁随意弃权的扣主要干部5分。

第三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七条  学业成绩测评分由基本分、加分构成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其计算公式为:

学业成绩测评分=学业成绩基本分+学业成绩附加分-扣分

学业成绩基本分=除体育成绩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

  第八条 学业成绩测评的加分包括以下几项:

(一)取得经国家相关机构认定的小发明、小革新、新型实用专利按国家、省、市分别加20、10、5分。

(二 在报刊上发表学术性文章者,校每篇加2,市级刊物每篇加5分省级刊物每篇加10,国家级刊物每篇加20分

() 各类考试加分如下:

外语及其它相近类等级考试加分:

国家三级(A

六级

合格

优秀

合格

合格

2

3

5

8

  获得职业/专业技能资格证加分:

级别

初 级

(4、5级)

中 级

(2、3级)

高 级

(1级)

成绩

通过

优秀

通过

优秀

通过

优秀

加分

1

2

2

3

3

4

在各级各类学习竞赛(包括统考、课程竞赛、技能竞赛等)中获奖加分:

级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0

15

10

省 级

10

8

6

市 级

8

6

4

校 级

6

4

2

二级学院、系部

4

2

1

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学习竞赛的学生,分别按市级3分,省级5分,国家级8分给予加分。

(四)凡参加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学校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素质培训班,凭结业证书酌情加1-2分。

(五)一学期内参加自学考试,每通过1门按以下标准加分:短线自考加0.5分,长线自考加1分。

第九条  减分:一门课程不及格减5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文体表现测评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构成,其中基本分80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文体表现分的计算公式为:

   文体表现测评分=基本分+加分-扣分

   第十  文体表现测评的加分包括以下几项:

   (一)参加校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参加一项加1分。

   (二)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每参加一项分别24、6分。

(三)参加体育比赛获奖及破记录的运动员,分别加分如下:

级 别

破记录

团体

第一名

团体第二、三名

优胜奖

国家级

30

20

15

10

15

10

7

省 级

20

15

10

7

10

7

5

市 级

15

10

7

5

7

5

3

校 级

10

7

5

3

5

3

2

二级学院、系部

5

3

2

3

2

1

 (四)书法、文艺等方面获奖加分标准:

级 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奖

国家级

20

10

8

5

省 级

10

8

6

4

市 级

8

6

4

3

校 级

6

4

3

2

二级学院、系部

4

3

2

1

()在各类媒体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发表非学术性文章者,二级学院、系部每篇加2分;校级每篇加3分(校广播稿中稿每篇加2分);市级每篇加5分;省级每篇加10分;国家级每篇加20分。

()早操全勤者,每人每月3(早操有请假者,不能算全勤,但公假除外)。

  第十  文体表现的扣分包括以下几项:

   (一)无故不参加校、系、班统一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2分。

   (二)无故旷操者,每次扣2分。

   ()体育成绩不达标者,扣5分。

第五章 实施办法

    第十  班级每周开一次班会,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行为,对受到表扬、批评的学生按规定给予加、减分,做到加减分规范。校、二级学院、系部、班级表扬与批评及各种奖惩均以书面材料为准。各系按学期统计,上报学生处。

第十  考评步骤

(一)学期初,每位学生必须严格按《学生综合测评规定》认真填写上一学期的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第一周周末交班委会。

(二)各班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3~5人组成本班的学生综合测评小组,审查每位学生的综合测评评分表,于第二周交所在系学工办审核。

(三)二级学院、系部成立由二级学院、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院系学生会主席、系团总支书记组成的学生综合测评审核组,对学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送交学生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系部的学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返回学工办,并由各二级学院、系部向学生公布,允许学生在公布后一周内提出质疑,如有错漏,应予更正。

第十  各二级学院、系部对每学期的学生综合测评原件及结果应妥善保管,以便查阅。

第十 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在综合测评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 各二级学院、系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果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十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二十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