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主任、专干为成员的校级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工办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二级学院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申报评审过程中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沉溺网吧、生活奢侈、铺张浪费等现象者。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学生工作处(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学生人数比例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将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学生工作处(部)下发评审通知。
2.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部)。
4.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学院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综合评审,确立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以转账方式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五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决杜绝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受助资格外,还将上报学校党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