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主任、专干为成员的校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工办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优良;
6.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申报评审过程中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沉溺网吧、生活奢侈、铺张浪费等现象者。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生工作处(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按学生人数比例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将名额下达到各二级学院。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学生工作处(部)下发评审通知。
2.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部。
4.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综合评审,确立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评审过程中应侧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决杜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其获奖资格外,还将上报学校党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