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及
工作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株办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进一步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21〕4号)和《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株财发〔2021〕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对口接待、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安排。
第五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的公务接待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协调安排。
第六条 公务接待必须遵守同城不接待、无公函不接待的纪律要求。
第二章 公务接待
第七条 会议性公务接待费用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30元,其他费用70元,合计为440元;
二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20元,其他费用60元,合计为420元;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住宿费240元,伙食费110元,其他费用50元,合计为400元。
第八条 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采用自助餐形式,但同一批次接待需要多次用餐的,可以安排以非自助餐形式安排一次用餐。
第九条 公务接待用餐费用标准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
第十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餐应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海参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在五星级宾馆,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标准为: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30元。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由经手人提交钉钉申请,申请流程:点击钉钉软件中“工作台”→“OA审批”→办公室→点击“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用餐时间、地点、来宾单位及职务等信息→公函/证明文件拍照上传→提交申请。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核定接待费用标准并同意后,再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来学院招聘或者洽谈相关事宜凭对方单位来函填写钉钉审批单(申请流程同第十三条),由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核定接待费用标准并同意后,再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学院发出邀请函邀请合作单位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院指导工作的公务接待,可凭邀请函和活动方案办理接待审批和报销手续。邀请函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章 工作餐
第十六条 教职工校外执行公务的工作餐费用凭票实报实销,但费用标准为早餐不高于20元、中、晚餐不高于40元,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在株洲市城区范围内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铁科职院〔2018〕40号执行,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学院食堂就餐,且无法在对方食堂就餐的,经审批,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费用标准凭据报销工作餐。
第十八条 教职工(含参与学院工作的校外人员)的工作用餐费用标准为不高于30元/人·餐,原则上采用由校内食堂或学员餐厅配送盒饭的用餐方式。
校内食堂或者学员餐厅无法配送盒饭的,经审批,可以安排桌餐,但费用标准为不高于40元/人·餐。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含参与学院工作的校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可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校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安排两餐工作餐。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需要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来学院招聘,洽谈校企合作等事宜,除按规定安排公务接待用餐1次外,其余餐次采用工作餐形式就餐,费用标准为不高于40元/人·餐,相关工作人员可随同用工作餐。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申请工作餐,由申请人提交钉钉申请,申请流程:点击钉钉软件中“工作台”→“OA审批”→办公室→点击“教职工工作餐(校内)/(校外)审批表”→根据实际用餐人数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由部门负责人通过后,再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为招生就业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安排工作餐,由申请人提交钉钉申请,申请流程:点击钉钉软件中“工作台”→“OA审批”→办公室→点击“外来人员工作餐审批表”→根据实际用餐人数填写用餐时间、地点、用餐人员名单等单位信息→提交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费用报销
第二十五条 会议性公务活动费报销时需提供发票、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议程或现场宣传图片等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对方单位公函、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就餐菜单(加盖发票专用章)。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所填列信息和发票开具时间应当与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一致。
第二十七条 工作餐报销时需提供发票、教职工工作餐(围席)审批表和规范填写的《票据(报销)粘贴单》。配送盒饭的工作餐发票需要详细填开盒饭单价和数量,围桌工作餐发票报销时须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菜单。大型活动报销工作餐时需提供工作安排或活动方案文件。
第二十八条 账款由计划财务处对公转账支付,确需个人垫付的零星款项必须刷卡或网银转账支付,报销时附刷卡POS小票或网银付款回单。
第二十九条 工作餐经费原则上从各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各部门应严格工作餐管理,不得擅自提高用餐标准,或者借工作餐名义开支其他招待费。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安排工作餐应坚持“一事一单”“一餐一结”原则,禁止签单消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将定期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学院内部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务接待、工作用餐必须严格遵守上级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不合规定的接待、工作用餐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公务接待和工作餐填报、审批及报销程序均可通过学院财务信息化办公软件所设定的相应程序操作完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其他公务接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