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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会章程(201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9日 10:40 作者: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倡导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帮助因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拓宽教职工互帮互助的途径,增强学院的凝聚力,根据学院实际,成立教职工重大病伤医疗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互助基金会)。

第二条  互助基金会是在学院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公益性群众组织。

第二章

第三条  凡与学院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在岗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承认本章程,均可加入互助基金会,成为会员。

第四条  教职工加入互助基金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章程规定的补助待遇;

(二)监督互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本章程,按规定缴纳互助金。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退会者,已缴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会员不续缴互助金,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会员调出本校,或由于辞职、除名等原因终止与学院的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自学院人事通知生效之日起,会员资格自行终止,已缴纳的互助金不退还。

第八条  教职工在成立互助基金会或与学院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之年(以学院人事通知为准)时未加入互助基金会,后又申请加入的,需要补齐以前未缴纳的互助金,并缴纳20%的滞纳金,经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研究,方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退休时,已连续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保留会籍,享受会员待遇;会员连续缴费不足10年的,退休时自愿一次性缴满10年会费,保留会籍,享受会员待遇。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互助基金会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学院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工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学院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各分工会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参加会议的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修改和完善互助基金会章程制定和修改互助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二)审批补助对象及补助款项;

(三)审核互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确保互助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合理;

(五)决定互助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负责互助基金会日常事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1人,由学院工会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学院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医务室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互助基金会章程修改建议;

(二)做好教职工入会、退会等会员管理工作;

(三)受理、审核补助申请,汇总材料提交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根据管理委员会决定,办理补助发放的有关手续;

(五)报告互助基金会每年的收支情况;

(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五条  互助金的来源:

(一)学院行政每年专项拨款不低于5万元;

(二)学院工会每年专项拨款不低于1万元;

(三)会员每年缴纳100元互助金;

(四)校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六条  会员在每年一季度缴纳本年度互助金。

第十七条  互助金不建立会员个人帐户,会员缴纳的互助金不退还。

第十八条  互助金由学院工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学院监察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补助对象:

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纳入正常治疗的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会员。

第二十条  补助标准:

教职工住院期间产生的自负费用超过1万元的自负金额采取分段计算,按以下比例核算补助金:

1、10000-50000元的部分补助40%;

2、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补助50%;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补助60%。

上述补助标准按分段累进计算。

会员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因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在本年度互助活动期间,补助金的最高限额为6万元。同一病种可多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且同一病种连续申请补助不得超过5次。

如按最高限额补助,基金出现赤字,由管理委员会另行研究补助金额。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基金会不予补助:

(一)会员的故意行为;

(二)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五)大范围自然灾害。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基金会不予补助:

(一)凡属非治疗性的自费药品;

(二)凡属非基本医疗保险使用范围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材料;

(三)凡属非医疗必须的陪护、营养、交通等费用。

第六章 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会员申请补助,应向所在分工会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病伤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二)住院费用结算单据、清单和住院发票;

(三)病历的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

会员申请补助,须于每年3月初将有关资料送交所在分工会,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所在分工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补助的初步意见,报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互助金补助的审批在每年3月份进行,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研究,补助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人在补助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已发放的补助款项予以追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相关附件,由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通过。


附件1:

重大疾病界定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重大疾病包括以下25种疾病。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除上述25种疾病外,还包括由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给予补助的其他疾病。


附件2:

重大意外伤害界定

本章程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下列情形视为重大意外伤害:

1.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或致残;

2.火灾、触电导致重伤或残疾;

3.见义勇为造成重伤或致残;

4.其他经过三甲以上医院治疗、单种伤一次住院、经过医保统筹报销后,自付费用在一万元以上,并经学院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认可的重大意外伤害。


附件3:

互助金补助计算办法

补助金额=(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1万元)×相应补助档次的比例

例:职工住院产生自负部分费用为11万元,应给予的补助金如下:

1、1-5万元部分:4万元×40%=1.6万元

2、5-10万元的部分:5万元×50%=2.5万元

3、10万元以上:1万元×60%=0.6万元

合计:4.7万元

每次补助金计算按四舍五入到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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