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主管理 > 教代会、工代会 > 工作制度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0日 18:38 作者:李清安  来源:工会 浏览次数:0

一、总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落实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快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的改革、发展、稳定,依据《工会法》、《教育法》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订本细则。

(二)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三)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或联席会议。

(四)教代会行使的职权

l.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学院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建议权)。

2.审议通过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奖惩规定,校内分配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权)。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及办法等集体福利事项(审议决定权)。

4.民主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参与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评议监督权)。

(五)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六)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的各级领导,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姿态和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召开。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八)教代会和工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教代会的筹备

l.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的,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会议材料、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征集处理、宣传报道、会务等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

2.换届时,要首先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张榜公布代表名单。

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行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对教代会议题的意见。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整理、审议后与院长协商,然后提请党委研究。

5.有关部门将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至少于会前十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学院工会在教代会上表决通过。

6.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应先会同干部管理部门共同制订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经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再实施。

7.提出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8.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

9.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10.制订会议经费预算(由学院行政财务开支)。

ll.向党、政汇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12.做好其他会务筹备工作。

13.由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也可以由党委批转工会,再由工会发出通知)。

三、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1.由工会制定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征求学院行政意见后,报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结构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如会议需要,方案中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或中层主要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

2.代表名额的比例:正式代表名额按照在职教职工总人数15%以内确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总名额60%以上,女代表不少于代表总人数的20%。先进模范人物,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省级以上的优秀拔尖人才,应优先作为代表候选人提出。

3.各选区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通过充分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本选区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

4.各选区将选举结果(代表登记表)报学院教代会筹委会代表资格审查组,由代表资格审查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代表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5.学院党、政、工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预定名额先从代表总数中扣除,再分配到上述负责人所在选区,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6.工会负责对教职工代表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教职工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处理:

①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院内部调动一般不作处理;

②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③教职工代表受到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公职留用察看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之日起即行停止。

④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⑤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原选举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对拟撤销的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讨论,过半数同意后作出决定。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

①原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工会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研究答复。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院工会。

②学院工会审查同意选举结果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院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左右,提案工作组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按规定时间交大会提案工作小组,过期不予受理。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个人提出后,需有两人以上附议。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l.大会提案工作小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内容相同的进行合并,合并后的提案,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的原则是:

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实际情况;

②是否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③是否具有实际价值,纯属个别人的问题,一般不予立案;

④对有争议的提案,应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立案。

3.经过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在大会召开前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4.重大提案应及时提交学院党委讨论。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小组将整理好的提案送给院长审阅。

2.由院长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到相关部门承办。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也可以在大会上当场答复。对不能落实的问题应及时说明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提案的答复。

4.分管的院领导对承办部门提案答复进行审核,督促其按时答复。

5.承办部门应按照答复的实施方案按时落实。如在落实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不能继续落实的,应及时通报提案人并向工会通报。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l.工会和专门工作小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2.承办部门向提案人和工会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3.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职责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在大会召开期间,主持会议;

3.听取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并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二)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l.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由工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数量、构成比例、建议人选同学院行政协商,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应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负责人主持或由代表大会会议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全体教职工正式代表参加。主要议程如下:

1.由工会向代表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由大会组织组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3.通过大会议程和议题;

4.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5.通过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

6.通过代表组正、副组长名单;

7.通过专门小组组成方案;

8.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9.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主要有如下议程,可以根据会议需要取舍:

1.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代表人数(实到正式代表必须超过应到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宣布开会)。

2.宣布大会议程;

3.院长作工作报告;

4.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5.由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就上届(次)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提案处理等情况向大会作报告;

6.由工会主席作工作报告并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的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说明,并提请大会确认。

7.以代表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酝酿,各代表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8.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组的意见后,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对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说明。

9.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lO.通过教代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1l.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干部。

12.根据需要,安排职工代表发言。

13.大会总结。

14.大会闭幕。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决议、决定的内容

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决议、决定的分类

l.贯彻实施型决议(决定):主要适应于院长工作报告和教代会审议权、建议权范围内的事项。教代会通过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动员和号召全体教职工为实现这些重大决策而共同努力。

2.认可型决议(决定) :主要适应于教代会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范围内的事项。教代会对上述问题进行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如果认为可行,就应当作出同意的决议。

对教代会审议、决定范围内的事项,经教代会审议或修改后应当作出决定。

为了保证教代会决议、决定的准确性、权威性,应坚持“一个议题、一个决议(决定)”的原则。

(三)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如分歧较大,应反复征求意见);

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逐一进行表决;

5.宣布各项决议、决定表决结果。

院长对教代会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大会复议。教代会对院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意见不一致时,由党委协调。

注意事项:

1.表决方式分举手和投票两种,如遇意见不能集中时,应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为宜。

2.各项议案只有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方能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3.表决时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不能搞会外投票;

4.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经修改后再进行复议。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也可以召开联席会议决定,也可以提交下次教代会再议。

(四)决议、决定的实施

1.学院行政是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

2.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院长和学院行政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并提出整改意见。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工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五)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院长或承办部门向工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九、民主评议干部

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必须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工会民主评干工作小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制订评干方案。

(一)评议对象

重点是院级领导干部,根据情况也可以扩大到处、系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二)评议内容

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三)评议形式

评议形式分为两种

1.口头评议:分“面对面”评议和“背靠背”评议两种。

2.书面评议:常用的有评分式、等级式和评语式三种。民主评议干部和学院年终总结或者党委考察干部工作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由教代会单独进行。

(四)评议的主要程序

l.宣传发动:宣传民主评议干部的意义,要求教职工代表一分为二全面看待干部,在充分肯定干部的工作业绩、优点的前提下,善意地指出存在的缺点和问题,要求受评干部虚心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干部述职:受评干部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向教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

3.民主评议:按评干方案开展评议。

4.整理评议意见。

5.提出奖惩建议。

工会、民主评干工作小组根据教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提出奖惩建议,提交教代会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有关部门,学院职权范围内的奖惩由学院实施。

十、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

专门工作小组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工作小组机构的设置

根据教代会职权的需要,一般可设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民主评干、提案工作等常设性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成立其他临时性专门工作小组。

(二)专门工作小组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小组一般每组以3—5人为宜。根据需要,专门工作小组可以吸收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一般由工会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对口行政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宜担任专门工作小组组长。

(三)专门工作小组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l.工会根据需要提出专门工作小组机构设置,组成方案。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推选组长。

4.制订各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四)专门工作小组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小组业务有关的议案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小组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工会汇报。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处理。

4.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5.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保持与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每届专门工作小组行使职权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产生时为止。

十一、教代会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一)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教职工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 学院工会委员会委员;党、政主要领导;需要时可邀请党、政其他领导和与议题有关的行政业务部门负责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业务骨干和专家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职权

联席会议的职权主要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l.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教代会决议、决定中不适应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2.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3.听取专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4.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提交下次教代会予以确认。如被教代会否决,联席会议的决定应中止执行。

(三)联席会议的召开

1.根据党委书记、院长、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组或专门工作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由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是否召开联席会议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2.工会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如有文字材料应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3.教职工代表组组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对会议的主要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

4.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协商,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会议纪要。

5.各代表组组长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教职工代表。

6.会议纪要精神由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十二、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结合

l.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次不能混淆。两会结合召开时的会议名称为:×届×次教职工、×届×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2.教职工代表是工会会员的即为会员代表,不是工会会员的教职工代表,不参加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3.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合一。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工作小组和工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能相同的,可以合设。

5.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组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组可以共同组成。

6.工代会履行《中国工会章程》赋予的职权。

7.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可以一致。

十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一)建档原则

1.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2.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3.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4.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二)建档范围

1.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

2.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4.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5.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6.民主评议、推荐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7.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

8.教代会闭会期间,联席会议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9.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小组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10.学院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

11.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三)管理

1.确定专人管理。

2.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3.民主评议干部的文书资料,被评对象不得查阅。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职教大学城智慧路1号(点击查看交通指南)
(湘教QS3-200505-000194)( 湘ICP备15012388号 ) 电 话:0731-22777009 传真:22777609 邮码:4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