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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17:22 作者:陈进  来源: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0

湖铁科职院[2006]37

 

关于印发《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部门:

现将《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岗位  津贴  通知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6年10月24日印发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院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快学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津贴的发放,坚持责权利相结合,以责定岗、以岗定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质优酬,严格考核、分类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  岗位津贴的基数,由学院根据年度经济状况逐年确定。

    第四条  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是全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实行校内目标经营管理的部门和承包部门的职工除外。

    第五条  学院岗位分专业技术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三大序列。岗位津贴按各个岗位的系数乘以基数发放。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管理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与工作性质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岗位津贴。

第六条 岗位津贴每年按10个月计发。

 

第二章 岗位津贴系数

第七条  行政管理岗位津贴系数见下表。

正院

(副厅职)

副院

(正处职)

党委委员

中层正职(副处职、享受副处待遇、副调研员)

中层副职(主持工作)

中层副职(正科职、享受正科待遇、主任科员

副科职

(享受副科待遇、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4.00

3.50

3.25

3.00

2.80

2.50

2.00

1.40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津贴系数见下表。

正高职称

副高职称

中级职称

博士研究生

助理职称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员级职称

全日制本科见习生

专科及以下见习生

3.60

3.00

2.50

2.00

1.50

1.40

0.95

 

第九条  工勤岗位津贴系数见下表。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技工

中级技工

初级技工

普通工

2.90

2.30

1.30

1.20

1.10

1.00

学院普通工为:服务员(含公寓、宿舍、门卫、巡逻),炊事员,收发员,缮印员,园艺工,清洁工等勤杂人员。

 

第三章 岗位津贴发放

    第十条  教师岗位津贴的发放,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制定发放办法,报学院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教学一线的(部)主任(部长)和学报编辑部主任岗位津贴的发放,按学院[2006]1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岗位津贴的发放:由学院按照《中层干部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以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人员(不含中层及以上干部)岗位津贴的发放:由所在部门制定月度考核办法及岗位津贴发放细则,根据其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四条  工勤人员岗位津贴的发放:由所在部门按工勤岗位的具体标准进行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由于职务、职称变化而变更岗位津贴系数的,从职务(职称)变更的次月起执行新职务的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调入、调出或退休的人员,其在岗时的岗位津贴,按实际在岗时间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发放。

 

            第四章  岗位津贴的扣发与停发

第十七条  每月根据考勤核发岗位津贴。以每月22天作为基数, 各类事假,扣发相应天数的岗位津贴。病假, 10天及以下者,病假日的岗位津贴按50%发放;超过10天以上者,岗位津贴按日扣除。

第十八条  旷工半天扣除半个月岗位津贴,旷工1天扣除全月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月度考核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受到学院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者,岗位津贴的发放按以下规定执行。受开除处分者,从处分生效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受记大过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9个月津贴;受记过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6个月岗位津贴;受警告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3个月岗位津贴。受校内通报批评者,从次月起停发1个月岗位津贴。受降级、撤职处分者,从次月起停发原岗位津贴,按新岗位津贴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受刑事处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停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因教学事故引起的岗位津贴扣发,按照《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2006]27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现事故、失职、违反校纪校规等现象,按相关规定,视情节扣发岗位津贴。

第二十四条  除上述情形以外,其他须扣发和停发岗位津贴的情况,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校内实行目标经营管理的承包部门以及未纳入学院岗位津贴发放范围的部门,其分配方案自行制定,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