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站内搜索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师资建设
关于印发《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省级学科带头人及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遴选及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17:22 作者:陈进  来源: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浏览次数:0

铁科职院〔2015〕30号

 

 

关于印发《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省级学科带头人及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遴选及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部门:

现将《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省级学科带头人及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遴选及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学院  管理办法   通知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11月23日印发 

(共印6份)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省级学科带头人及青年骨干教师

培养对象遴选及培养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我院教师梯队建设,促进人才快速成长,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专业(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根据湘教人字[1998]11号《湖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对象

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从我院专业负责人中选拔;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原则上从我院中青年骨干教师中选拔。

二、遴选条件

根据湘教人字[1998]11号《湖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选拔条件进行遴选推荐。

三、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并提供学历学位、教学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

2.二级学院、系(部)推荐。二级学院、系(部)对照选拔条件提出推荐人选意见。

3.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

4.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评审。人事处将初审合格后的人选名单提交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并向全院公示。

5.学院推荐。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四、岗位职责

(一)学科(专业)带头人岗位职责

在二级学院、系(部)领导下,带领本专业教学团队,主持本专业教学、教研、教改及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1.负责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

2.负责本专业的专业建设规划制订。

3.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师实施教学,切实保障教学任务顺利实施。

4.负责本专业教师管理、教学督导评价。

5.负责本专业教研教改工作。

6.负责本专业职后培训管理工作。

7.每学年系统承担12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8.完成院、系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二)中青年骨干教师岗位职责

1.主持或参与本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工作,参与本专业建设工作并起骨干作用。

2.每年承担12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评价为优秀。

3.指导本专业学生的专业竞赛和各类专业实践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4.指导本专业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每年开展1次以上示范课教学活动。

5.积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6.积极参加校本培训及各级各类骨干教师培训,并做到学以致用。

7.参加编写教材、讲义或教学参考书。

8.每年主持1次以上本专业方面的学术讲座。

9.每年发表1篇省级以上学术论文;或主持1项院级以上科研课题。

五、培养管理考核

1.根据《湖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人字[1998]11号)文件精神,人事处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教务处及二级学院、系(部)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及考核工作。

2.学科(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一经选拔确定,均应结合岗位职责,制定培养计划书,二级学院、系(部)和教务处对学科(专业)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计划书的相关项目进行审核。

3.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是:个人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在本二级学院、系(部)范围内公开述职;二级学院、系(部)结合岗位职责,在认真评议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考核结论;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进行初审后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经院务会审定后向全院公布考核结果。

4.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培养资助配套经费及津贴。培养资助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在教学科研上的系统训练和培训,进行调查研究和教学改革,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

5.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和培养期满以后五年内原则上不得调离本专业工作岗位。当选期间,因特殊原因当选人调离学院或原工作岗位,其资格和待遇自行中止。

6.若培养期满验收不合格,或培养期结束后5年内调离教师工作岗位的,根据合同执行补偿。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